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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航空托运行李相关规定
更新时间:2015-04-01  发布作者:杭州祥鹏航空货运有限公司

如今,乘飞机出行的人越来越多,出门一趟总会带一些行李,行李太多还需托运。然而,旅客托运的行李丢失、受损现象却时有发生,即使诉诸法院,得到的赔偿数额也较少,旅客对此疑惑不解。

我国民航法关于行李赔偿的一些限制条款,都是根据《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蒙特利尔公约》等国际公约制订的。这些法律和相关规定为解决纠纷以及法院审理航空运输案件提供了依据。

有的旅客认为,自己托运的行李装有许多贵重物品丢失为什么民航不承担责任呢?

根据国际客规第3条第11款,行李的定义是: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或者便利而携带的必要或者适量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在第37条中规定了下列物品不得夹带在行李中:易碎易腐物品、货币、珠宝、贵重金属、有价证券、金银制品、流通票证和其他贵重物品、商业文件、护照和其他证明文件或样品。对旅客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的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民航法第129条第二款规定,对托运行李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17计算单位(约20美元)。第三款,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332计算单位(约400美元)。根据规定,在不流通美元的国家应折合成当地货币赔偿旅客。

民航部门特别要提醒大家的是,乘坐国内航线航班的旅客,应该执行民航总局制订的国内客规。该规则对旅客的受损行李赔偿限额为每公斤50元人民币,按照每位旅客享受的免费行李额20公斤计算,一件行李的赔偿额最高为1000元人民币。另外,航空公司为了尽快为旅客找到行李,通常会让旅客填写一张“行李内物调查表”,此表只是为了便于对行李的查找和必要时核对,而不作为赔偿的依据。可是少数旅客对此不甚了解,在填写“行李内物调查表”时,为了减少损失,不实事求是,随意填报。其实这样做既不利于行李查找,还可能造成欺诈性索赔而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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