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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航空货运分运单?
更新时间:2015-04-20  发布作者:杭州祥鹏航空货运有限公司

在航空货物运输实践中,托运人(货主)往往不直接与航空承运人订立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而多通过一层或多层代理关系委托有资质的货代公司代办有关航空货物运输的事宜。但货代行业从业者的商誉、能力参差不齐,非法代理、无权代理、双重代理的情况屡有发生,纠纷也由此变得复杂化。

航空货运

如上所述,正常情况下,货代公司与承运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货代公司代理承运人与托运人订立航空运输合同,签发分运单,且主运单与分运单上的记载一致,航空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是托运人与航空承运人;但在货代公司揽货后,实际在上以自己的名义与航空承运人订立合同,将货主的货物托运的情况下,主运单与分运单的记载往往是不一致的,其托运人名称、航班班次、货物描述往往都有变化,这时,货代公司已经具备了货主的受委托人的法律身份,并与航空承运人订立运输代理合同,合同的法律关系已经发生了变化,货代与货主之间形成了委托代理或隐名代理关系。

值得一提的是,在货代公司未告知承运人货主的真实信息的情况下,为隐名代理。那么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货代公司向货主披露实际承运人,那么货主就取得了介入权,可选择向货代公司或承运人(航空公司)任一方行使自己的权利。

在实践中,认定为披露的形式是多样的,比如在分运单中注明主运单号码,航班号、向货主发出变更通知等等。由此可见,一些看似操作上正常的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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